12月18日,《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已经由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该《规定》将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发改委在其第22号令中表示:“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对此,发改委称,目前,我国汽车产业布局基本完成,已形成数家大型企业集团主导汽车产业发展的格局,骨干企业自主配置生产要素的能力显著增强,继续实施事前核准的必要性明显降低。
与此同时,新一轮产业变革正蓬勃兴起,汽车产业发展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市场主体趋于多元,跨界融合特征明显,需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继续实施事前核准已难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此外,汽车产业多头管理问题突出,事前许可繁多,行政效率低下,企业负担较重,社会反映强烈。
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又是主动适应新一轮产业变革、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客观要求,能够为地方和企业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此外,该《规定》还表示,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
(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
(二)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 能力;
(三)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列入国家级区域 发展规划或不改变企业股权结构的项目除外);
(四)对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企业进行投资(企 业原有股东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除外)。
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乘用车 和商用车)行业平均水平;
(二)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三)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 3%;
(四)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
(五)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 类别行业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同产品类别 燃油汽车企业。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企 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
(二)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 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 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纯电动 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经历和能力;整车控制系统、车用 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 证能力;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方 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制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 领先水平;
(二)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 授权或确认;
(三)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 5 年内 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 7 近 3 年年均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在项目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二)股东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
(三)主要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股权占比高于三分之一; 2. 控股的现有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年 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 3. 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
(四)主要法人股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 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2. 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上两个年度整车控制系 统、驱动电机或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 10 万套; 3. 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 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 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 3 万辆纯电动乘用车或 3000 辆 纯电动商用车,或上两个年度纯电动汽车产品累计销售额大于308亿元。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内容包括: 1. 纯电动汽车持续研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 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 行状态监控等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 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 10 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 低于 5000 辆; 3. 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 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4. 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市场销售、售后服务及车用动力 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 汽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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