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精神,回应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关注期待,推动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我部起草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
(自动驾驶部分节选)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应当在封闭道路、场地内测试合格,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并按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进行。经测试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予生产、进口、销售,需要上道路通行的,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且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通行时,应当实时记录行驶数据;驾驶人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但不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上道路通行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自动驾驶功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关于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在促进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升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执法实践遇到了许多新问题,一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作出了许多新规定,“放管服”改革推出了许多新制度新措施,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理道路交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全国人大常委会《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此外,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涉及多个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的部门合并、职责调整,有必要作法律法规配套调整。
(一)回应各界关注期待的需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畅通。2015年11月,原国务院法制办曾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建议稿)》《道路交通安全法(补充建议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针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以及健全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细化通行规则、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广泛建言献策,需要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二)执法实践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移动互联网、人脸识别等新技术、新手段在公安交通管理执法中的应用越来越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手段、执法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机动车登记、检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交通事故和违法处理等方面,先后推出了一系列“放管服”改革便民措施,为保障改革措施于法有据、落地见效,需要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条款作出修订。
(三)法律间相互衔接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刑法(修正案九)》《行政强制法》《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律颁布实施,《公路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法》等多部法律相继作出修订,涉及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任务,《道路交通安全法》需要作出相应调整、补充和衔接。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打造现代化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加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监管、改善便民服务、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完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科学配置法律责任六方面入手,共修改124条,其中修改84条、新增39条、删除1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共162条。重点对以下内容作了修改:
(一)提升治理效能,打造现代化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增加“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明确政府领导责任;完善相关部门交通管理职责和各单位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政府及相关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增加“提高信息化、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激励惩戒制度;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二)坚持安全第一,大力加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监管。增加机动车生产、进口许可制度;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增加重点车辆动态管理规定;增加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明确违规生产、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并鼓励为电动自行车及其驾乘人员购买保险;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改善便民服务措施。推动相关证明凭证电子化;缩短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审查、发放时间;明确由海关检验合格的进口机动车上牌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增加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的规定;扩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拓宽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渠道;明确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进行道路测试和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违法和事故责任分担规定。
(四)保障道路安全有序畅通,进一步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完善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将 “四同时”制度上升为法律;明确机动车变更车道或者借道通行的避让规则;增加未成年人乘车安全要求,完善安全带及安全头盔使用规定;完善超载、载运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规定。
(五)坚持公平正义,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完善交通事故抢救和报警义务性规定,并明确划定警戒区域的安全要求;扩大了交通事故调查手段和调取证据的范围;进一步完善事故各方赔偿责任规定,并根据《民法典》《产品质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增加生产、销售车辆及其零配件、安全头盔、安全座椅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产品,建设、养护、管理道路及交通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规定;增加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的相关规定。
(六)科学配置法律责任,着力突出教育引导功能。坚持教育为主、体现行政处罚“轻轻重重”的原则,对部分违法行为初犯、偶犯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自愿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可以免除处罚;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可以提高处罚标准。加大对“毒驾”“代扣分”“分心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酒驾、醉驾处罚规定;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种类。
此外,还明确了每年12月2日为“全国交通安全日”;完善了“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交通肇事逃逸”“废弃机动车”“上道路通行”的定义表述;将“消防车”调整为“消防救援车辆”;赋予了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有轨电车管理办法的权限;完善了境外机动入境管理制度,明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入境车辆可以由广东、福建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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