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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营销的自动驾驶待规范

2021-09-01 08:48:27

  近段时间以来,围绕着自动驾驶或是辅助驾驶的争议不断。8月13日,31岁的林文钦驾驶开启了NOP系统(领航辅助系统)的蔚来ES8在沈海高速涵江段突发事故,不幸去世,尽管事故还未取得最终结论,但是引发了巨大的讨论,也对蔚来汽车的股价产生了负面影响。而在美国,8月17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发起对特斯拉的调查,原因在于特斯拉AutoPilot(自动辅助驾驶)系统在此前引发了多起事故。接连不断的调查和事故的背后,什么是需要人们警惕和思考的?

过度营销的自动驾驶待规范

夸大宣传或是“病根”

  不少人把矛头指向了厂商为了营销需要而故意夸大或混淆的自动驾驶功能,将原本只能实现辅助驾驶的功能模糊化宣传,例如小鹏汽车此前在官方宣传资料中,将辅助驾驶系统命名为“XPILOT 3.5自动驾驶辅助系统”,现在已经被替换成为“XPILOT 3.0智能辅助驾驶系统”;而威马汽车在其W6车型的宣传语上依然写明为“国内首款无人驾驶量产车型”。

  这些有意无意的“擦边球”非常容易令消费者对所谓自动驾驶功能过度乐观,就算销售提醒、宣传手册上附注了注意事项,他们仍然有可能在开启辅助驾驶的同时不再将注意力完全放在驾驶之上。理想汽车CEO李想则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呼吁媒体和行业机构统一自动驾驶的中文名词的标准,避免夸张的宣传造成用户使用的误解。

  实际上,在2020年3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报批稿)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工作,此版分级标准已经明确划分了从0级到5级的自动驾驶功能所应该具备的能力。例如3级自动驾驶,该分级规定其为有条件自动驾驶,“要求仅允许在设计运行条件内激活;激活后在设计运行条件内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当即将不满足设计运行条件或系统失效时,及时向用户发出接管请求;在发出接管请求后,继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一定的时间供用户接管;如果接管用户未响应,应适时执行风险减缓策略;当用户请求驾驶自动化系统退出时,立即解除系统控制权。”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这版本的标准,目前所有车企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均不能被认定为3级,即在宣传时应该被定位成为“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相差甚远。

为何我们需要自动驾驶?

  在自动驾驶技术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当下,众多车企以及汽车产业链上的企业依然纷纷大力布局这一技术。例如特斯拉在日前的AI DAY上发布了基于自身纯视觉自动驾驶技术路线的一系列解决方案,包括神经网络算法、D1芯片、DOJO超级计算机等;而在今年百度世界大会上,百度则发布了拥有5级自动驾驶技术的汽车机器人和基于无人驾驶Robotaxi的出行平台萝卜快跑;此外,许多车企在近期发布的新产品上几乎都或多或少地搭载了自动驾驶技术,这让人不禁疑惑,自动驾驶技术不成熟、安全性无法百分百得到保障的当下,为何有这么多车企参与其中?消费者真的需要这些功能吗?

  “当下来看,尽管许多新产品搭载了自动驾驶功能,也有一定的价格涨幅,但消费者依然还有不少‘传统汽车’的选择,如果用户对高智能化的汽车产品有疑虑,也可以不选择这些产品。”首创证券资深汽车分析师陈益(化名)在回答记者的疑问时表示,“当下来看,选择权还是在消费者手中。”他认为,作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关键因素,人工智能的必要性和发展趋势已经确定,智能化革命不可逆,“一旦人工智能技术在我国最先成熟,那么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会是巨大的利好。”

  东吴证券在一份研报中也指出,智能化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技术落地的最大应用场景之一;智能化汽车可能成为未来万物互联的终端,成为下一个改变社会的产品。“智能化自动驾驶能力将成为未来车辆体现溢价能力的关键指标。”

  从行业的角度来看,陈益还表示,智能化的配置能够突破汽车行业内长期存在的量价逻辑的倒挂现象,他举例:“汽车产业作为一个‘半完全竞争市场’,每一个参与者必须适应这个市场内已经存在的按照级别定价的方式,这让汽车产品越来越趋于同质化。而智能化和自动驾驶技术的出现能够从不同角度找到定价逻辑,也就是说,软件定义汽车的时代能够一扫以往的同质化陷阱。”

相关法律需要及时跟进

  在技术和行业发展的同时,法律法规的明确对于自动驾驶发展和社会舆论有着指导性作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长助理兼技术部部长王耀对此表示,针对自动驾驶责任的划分,在世界范围内都仍然是个难题。他说:“目前无论从法律规定和行业共识来看,对于辅助驾驶功能,驾驶员仍是功能操作主体,也是责任主体。这就意味着,驾驶员依然要担负起维护车辆行驶安全的责任。”

  事实上,我国也在加紧对自动驾驶的立法,比如今年以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和公布了《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逐步完善自动驾驶的法律基础。

  而一些城市已经开始逐渐摸索相关法律的制定。例如深圳正在审核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作出规定,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在人工驾驶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操作不当的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没有不当操作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各类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能将得到有效保障。”王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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