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被提请审议。《草案》中明确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经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可上特区道路行驶。
该条例的提请代表着深圳在智能网联汽车这一新兴领域的先行探索。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任彤表示,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进行立法,将有力推动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从而有效带动电子信息、人工智能、工业制造等相关产业进一步转型升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向更高层级迈进。
除了明确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上路行驶外,《草案》还做出了以下规定。
1、智能网联汽车可不配备驾驶人
《草案》进一步放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条件,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上特区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经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不配备驾驶人。同时,授权市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
2、发放专属号牌鼓励制定产品标准
《草案》明确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车辆驾驶证的驾驶人,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不配备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智能网联汽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鉴于国家目前尚无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专门号牌,对经登记的智能网联汽车发放的是深圳智能网联汽车地方专属号牌。
3、交通违法罚车辆控制人所有人
最为重要的一点,《草案》中明确规定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在运用自动驾驶系统执行驾驶任务时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情形以外,因车辆管理、使用、维护不当引发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草案》还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在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载人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草案》将加速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
对于无人驾驶汽车而言,《草案》的提请或将加速无人驾驶产业的发展。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智慧交通处副处长杨东龙指出,智能网联汽车立法是中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第二个里程碑,而深圳将借助智能网联汽车立法,提升自身在该产业的国际影响力,进而集聚起一大批行业翘楚和优秀企业。
据了解,在政策扶持和汽车技术突破的推动下,无人驾驶产业化将提速,并催生硬件终端、传感器、运营服务在内的车联网市场空间,潜在规模达千亿级别。而目前,选择布局无人驾驶汽车的企业已有北汽蓝谷、长安汽车、上汽集团、江淮汽车、一汽解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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