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中国汽车流通领域再曝大事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公告,“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福特)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长安福特处以罚款1.628亿元。”
该处罚决定显示,2013年以来,长安福特在重庆区域内通过制定《价格表》、签订《价格自律协议》以及限定下游经销商在车展期间最低价格和网络最低报价等方式,限定下游经销商整车最低转售价格,违反《反垄断法》关于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规定。
国家市监总局指出,“调查过程中,长安福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其危害是“长安福特上述行为剥夺了下游经销商的定价自主权,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并实际削弱了品牌间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长安福特处以上一年度重庆地区销售额4%的罚款。
记者注意到,在该处罚决定发布当日,长安福特也在第一时间做出回应。据国内媒体报道,长安福特声明表示:长安福特充分尊重并坚决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就此次反垄断调查所做出的处罚决定,我们已经采取行动与经销商一起规范区域销售管理。同时我们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切实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事实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汽车流通领域重拳整顿已非年内首次,不久前,西安市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案件调查做出了官方定论。以该公司“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与“夸大、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这两项行政违法行为,对西安利之星处以一百万罚款,上缴财政。
更早之前,市场监管总局曾就“金融服务费”以及“三包”问题引发的一系列社会影响约谈奔驰。彼时曾对“奔驰4S店在收取消费者办理贷款时所付相应报酬后,再以金融服务费、贷款服务费等名目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做了“违法”的定性。
当时,市监总局在约谈中特别强调,“所有汽车厂家及经销商必须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规定。适用汽车“三包”规定的前提是交付合格汽车产品,交付不合格汽车产品的应当依法退换货,不得曲解汽车“三包”规定来减轻自身法定责任,不得无理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并提到提到了“加快修订汽车‘三包’规定,推进建立第三方质量担保争议处理机制。”显然,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开始酝酿修订汽车三包规定。随后,奔驰推出《服务公约》,首度在华全面升级了三包服务的边界,其中以“60天内免费更换故障车”和“明令禁止收取金融服务费”尤为突出。
毋庸置疑,随着中国汽车产业由增量竞争转入存量竞争时代,原有汽车流通领域体制、机制也在发生着裂解和分化。
一方面是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诉求在日趋成熟,中国汽车三包政策也正在全面朝着世界接轨的大趋势,汽车经销商与终端用户的关系亟需新的制度保障和梳理;另一方面,频发的厂、商矛盾也暴露出主机厂与经销商之间的体制弊端。
此次国家市监总局在汽车流通领域再度重拳出击,是否预示着汽车流通行业将迎来新的强监管周期呢?而在强监管背后,又在孕育哪些新的汽车流通体制机制?记者将持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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